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玉屏自治县“11·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

2017-01-11 10:06:59   浏览量:


       2016年11月26日12时46分许,玉屏县境内玉朱线(玉屏-朱家场510县道)5KM+200M(小地名:孙家湾)处一辆贵J5117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倒压在相对方向行驶的贵DRV066号长安牌小轿车上,造成贵DRV066号长安牌小轿车上3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发[2006]2号),铜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8日成立了“11·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相关整改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
   (一)车辆情况
    1、贵J5117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DEL3201AX7,发动机号MH4E1B00554;车辆识别代码LGAX4DD45B3035607;初次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10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量9.90吨,实载61.24吨,车辆所有人李安军;登记处所贵州省都匀市迎恩村二组46号。事故发生前,车辆由朱家场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速度正常。
     2、贵DRV066号长安牌小轿车,车辆型号SC7143A;发动机号G4RA22718;车辆识别代码LS5A33LR5GB251070;初次登记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唐霖,登记处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中山路517-9号。事故发生前,车辆由县城往朱家场镇方向行驶,行驶速度正常。
   (二)车辆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李安军、男、贵州省施秉县白垛乡人;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4月17日;有效期始2016年4月17日。
    2. 驾驶人:唐霖、男、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人;持“C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8月19日;有效期始2022年8月19日。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李安军、唐霖的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贵J51172号和贵DRV066号车辆的行驶证、保险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贵J51172号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肇事前转向系和制动系雨刮器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26日12时46分左右,李安军驾驶贵J5117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岑巩县红狮水泥厂(地址岑巩县水尾镇新场村)装载61.24吨水泥熟料后经玉屏县朱家场镇往玉屏至余庆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玉朱线(玉屏-朱家场510县道)5KM+200M(小地名:孙家湾)处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左侧翻压在与相对方向行驶避让的贵DRV066号长安牌小轿车上,造成贵DRV066号车3人当场死亡受损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二)救援和善后处置
    13时13分许,县交警大队、110、消防等部门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在不清楚被压车内是否有人员的情况下,民警会同120等部门积极开展现场清离无关人员,警戒保护工作,消防开展救援处置,20分左右县领导带领安监、公安、交通、平溪街道办等部门赶到现场指挥开展救援工作,14时50分许,救援发现被压车内有人员伤亡,但未能确定伤亡人数,15时许,随着救援工作的推进,确定已有3人死亡。大队指挥中心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支队及相关部门进行汇报。事故发生后,根据市委、政府领导的批示,市政府副市长胡洪成带领公安、交警、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指导和协助玉屏县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三、车辆技术状况
   (一)车辆技术情况
     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贵J51172号车肇事前制动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
  • 道路环境:事故现场位于玉屏-朱家场5KM+200M(小地名:孙家湾)处,呈东西走向,东往玉屏,西往朱家场,北侧为荒地、堡坎,南侧为山。事故路段坡度为3%,弯道半径为20米,由西向东行驶属于陡坡、急弯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完好且干燥,路北侧凹陷。
     天气情况:晴,能见度较好。
    (三)交通环境:事故路段,无影响道路通行能力的障碍物。道路下坡处有“长坡路段、陡坡弯急、谨慎驾驶”、“当心落石”、“有景区门前、车辆慢行”提示牌各1块,转弯提示牌2块,转弯处有弯道反射镜2个,局部路段设置有波形护栏。无减速带、限速标志,无影响道路通行能力的障碍物,视距50至100米。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当事人李安军驾驶货运机动车装载货物严重超载,且机动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在行经陡坡、急弯且不平整路段上遇到紧急状况时操作不当发生侧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岑巩县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号)文件精神不到位。未按文件要求采取派驻执法人员、不定期巡查、技术设备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车辆“进场、开票、计重、装载、出场”五个环节的全程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供货单位和运输车辆驾驶员合法装载。职能部门监管缺失,辖区内的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2、岑巩红狮水泥厂落实《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号)文件精神不严格,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为出入企业的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给事故车辆埋下安全隐患。
     3、玉屏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号)开展专治工作不及时,职能部门监管缺失,对途经辖区内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
   (三)事故性质
    玉屏自治县“11·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李安军,男,驾驶机动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且载货物严重超载,在行经陡坡、急弯且不平整路段上遇到紧急状况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向谋红、男、中共党员,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住建局局长。联系县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和安监局等部门工作。在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号)开展专治工作不及时,监管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责成市监察局对其诫勉谈话。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97号)不及时,职能部门监管缺失,为吸取事故教训,责令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函告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岑巩红狮水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等问题调查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为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玉屏县政府要按照全省治超整点治理工作的安排布置要求,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机构,履行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各部门工作任务,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责任明确,各方通力合作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
   (二)强化人员保障。要充实调整执法力量,规范治超工作24小时运转机制,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保证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治超经费保障体系,确保人、财、物落实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运输事故,一律追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治超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铜仁市人民政府
          玉屏自治县“11·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